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6,訴更一,10,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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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賴清水
賴清玉

賴秀珠

賴瑛信

賴芝巧
賴芝怡

賴清池
賴清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代 表 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黃建璋
參 加 人 賴德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德炘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104年11月9日公所建字第1040032265號函及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耕地(下稱系爭耕地)之原出租人陳淑純(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死亡)收回,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對於出租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惟因原出租人陳淑純已死亡,系爭耕地由賴德炘單獨繼承,爰裁定命賴德炘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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