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阮桃園
呂木蘭
江定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參 加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
顏鳳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