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8,再,2,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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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蘇素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0000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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