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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榮振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盈樺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范揚鴻
訴訟代理人 徐文星
陳惠涼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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