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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江長益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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