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李源卿 李淑惠
李信雄
李光盛 李錫鑫 李名立 李維助 李信男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黃乙穎
許慈育
參 加 人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縣○○鎮○○○段(下同)805地號土地之建築需要,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向被告申請將原告所有795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將軍段65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於坐落○○縣○○鎮○○路部分指定建築線。
經被告於112年10月6日邀集申請人及相鄰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場會勘後,續以113年1月23日府建管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認定系爭土地之部分土地符合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
原告不服系爭公告,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3年4月29日臺內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攸關系爭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之認定,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又本件業於113年8月20日行準備程序1次,將於同年9月13日上午10時至現場行勘驗程序,當事人(含參加人)均應到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逸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