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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民國113年8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黃河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許凱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1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3月1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362號裁定部分駁回抗告確定,部分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判,本院就發回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