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89,簡,12,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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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金諾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金諾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中市稅捐稽徵處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德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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