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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水元
法 官 王德麟
法 官 林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資拾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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