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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德雄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右聲請人對於原告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等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地上物拆除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為公法上之給付訴訟,並非撤銷訴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符首開規定,且本件訴訟亦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亦無參加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水元
法 官 王德麟
法 官 林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資拾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鼎鈞
得於十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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