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0,簡,2271,200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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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七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
被 告 湧益琺瑯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陳述略稱:緣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被告為雇主,積欠八十九年六月、七月、八月、九月之工資墊償基金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雖經寄發繳款通知,均未照繳。

又本件係基於公法關係而為之請求,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為此提起本件之訴等語。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清表為證,被告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實,其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王 德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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