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06號
再審原告 甲○○
輔 佐 人 丁○○
再審原告 乙 ○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
97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事實」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滿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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