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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麗花(原名李佳蓉)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台內訴字第09601625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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