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訴,227,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勝結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台財訴字第098001229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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