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8,再,1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甲○○
相 對 人 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成績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僅於98年3月2日補繳1,000元,其餘3,000元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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