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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台內訴字第09800868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1月1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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