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簡,127,2010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72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被告為高雄縣勵志村(下稱勵志村)之原眷戶,嗣勵志村改建為勵志新城,於民國95年完工,完工後原住眷戶得依其意願放棄承購改建住宅,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

本件被告經原告審核後,即按被告之官階即尉士官級,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第21條規定及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申請於建築工程完工後領取輔助購宅款數額計算說明及標準,核定輔助購宅坪型為28,並依前揭核定之輔助購宅坪型計算輔助購宅款,由被告申領。

原告原核定之輔助購宅款係28坪型(尉士官級):2,940,784元,被告已申領完畢。

嗣審計部97年度至原告處駐審時,發現原告對勵志村改建基地完工價輔助購宅款計算錯誤,將住宅坪型總和69,200平方公尺誤植為69,020平方公尺,導致尉士官級溢發7,672元,遂糾正原告應依規定將溢發金額追繳入庫。

原告乃以97年5月21日國政眷服字第097006281號令通令相關單位修正各階級之輔助購宅款,其中尉士官級修正為2,933,112元,並以97年6月10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7205號函通知勵志村改建基地領取完工價輔助購宅款眷戶繳回溢領之購宅輔助款。

惟於原告發函後,被告並未繳回,原告再於98年7月8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80009297號函促其繳回,仍未獲置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72元及自判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並未提出聲明。

三、原告訴稱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7條規定可知,因行政處分而受領之給付,若受領依據之行政處分遭撤銷而溯及失效者,因原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故原受領之給付即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原給付機關自得請求返還。

按本件坪型總和,依改建基地完工房地總價決算表所示,確為69,200平方公尺(計算式:34×730+30×1130+28×352+26×24=69,200),然因原告誤植為69,020平方公尺,導致以坪型總和為計算基準之每一單位坪型住宅房地總價(計算式:每一單位坪型住宅房地總價為配售住宅之房地總成本÷坪型總和)出現錯誤,進而使得以每一單位坪型住宅房地總價計算之輔助購宅款(按各階輔助購宅款為每一單位坪型住宅房地總價×各階輔助購宅坪型)發生錯誤。

原告發現錯誤後,業於97年6月10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7205號函撤銷原處分,修正各階級輔助購宅款並同時命原眷戶繳回。

職故,本件原告既已就被告溢領部分撤銷原處分並令繳回,被告溢領之部分,當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給付訴訟等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答辯。

五、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95年12月25日昌易字第0950018433號令、97年5月21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6281號令、97年6月10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7205號函、98年7月8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09297號函、勵志村改建基地原眷戶申請領取建築工程完工輔助購宅款金額計算式、勵志村改建基地完工房地總價決算表等為證。

而被告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本院2次合法通知其調查證據期日到庭,惟其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到庭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或有其他之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輔助款如主文所示及均自判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上訴;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