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簡,178,2011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許欣
被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