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9,訴,339,201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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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抗 告 人 甲○○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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