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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雲熙
上 訴 人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献生
上 訴 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博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事件,不服本院100年3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六千元,特此裁定,逾期將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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