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1,交,49,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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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49號
原 告 潘在念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監稽字第裁61-GH0000000號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以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陳聰乾,設臺中市○○區○○路1段2號)為被告,惟起訴狀誤以被告之內部單位即臺中市監理站為被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附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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