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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戴燕事
上列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查聲請人爭執之勞保爭議事件,前經本院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7號),本件請求與其前次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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