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2,簡,100,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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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文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另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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