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3,簡,13,201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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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耿主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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