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4,簡,8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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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劉彩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4年5月22日起(在途期間0日),算至104年7月2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4年7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並不合法,本院將予以駁回,請原告自行審酌是否仍欲繳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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