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16號
原 告 聯享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威豪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交通裁決之日期及字號,且未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至於原告所檢附之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5年6月2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係被告針對原告105年6月3日陳述單所為之函復,尚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請求被告製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至本院。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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