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5,簡,25,201607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劉雅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
國105年5月1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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