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91號
原 告 蘇美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
年4月27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3475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年4月27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60034754號函,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原告應予補正。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