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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善助
相 對 人 汽巴嘉基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326,370元,並且送達在案。
然因相對人並未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而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之規定,請准免供擔保而為假扣押等語。
經核聲請人業據提出裁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相對人財產資料等,已為完整之釋明,爰裁定免供擔保而為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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