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6,簡,119,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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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劉泓志
楊岫涓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原告因就使用牌照稅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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