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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賴昱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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