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7,交,24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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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41號
原 告 江選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7月3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4日20時23分許,駕駛號牌JVM-979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與河南路口,因「酒後駕車駕駛人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7年7月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7年4月14日騎乘機車,行經河南路與台灣大道,原告並無違規也無違法,突然有一員警把原告攔下,由於員警態度讓原告心中感覺很不舒服,員警突然要原告酒測,原告並無喝酒,由於員警的態度造成原告拒絕酒測。

那天下班回家,停紅綠燈,突然一名警員來原告身旁,叫原告熄火,叫原告停旁邊,要原告做酒測,原告沒違規、沒有違法下叫原告去旁邊,要原告做酒測,可以這樣嗎?紅單上記載全程錄音錄影,怎麼可以過程中關掉錄音錄影設備,又在旁邊說服與嚇原告說你有公共危險前科乾脆拒測會比較好,可以這樣嗎?過程中可以叫原告去旁邊單獨說服嗎?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5月21日中市警交執字第0000000000號及107年9月13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22340號函復說明略以:「本案查處情形如下:(一)查本大隊第一中隊員警,於17時30分許見江民駕駛JVM-979號機車於河南路機車待轉區待轉,發現江民安全帽未繫好,便攔查江民至路旁,發現江民身上酒氣濃厚並使用酒精檢知器做簡易檢測確有酒精反應,現場要求出示身分證文件配合酒測,惟江民消極不配合,經告知如不出示相關證件將帶回警察機關查後,江員才說明其為車主並確認其身分。

經告知其接受酒精測試及拒測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江民仍堅稱拒測,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

經審查取締過程錄影光碟,員警均有全程錄音錄影蒐證,經告知其接受酒精測試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惟當事人仍拒絕酒精測試,分出於個人意志而決定拒測,員警並無誘導拒測。

舉發員警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程序執法,並依規定告知拒測權利,取締過程並無違誤」及「前案本大隊業於107年5月21日中市警交字第1070010914號函復貴處在案,查取締過程員警均全程錄音錄影蒐證,經告知其接受酒精測試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惟當事人仍拒絕酒精測試,皆出於其個人意志而決定拒測,員警並無誘導拒測。

全程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程序執法,並依規定告知拒測權利,取締過程並無違誤」。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員警密錄器檔名FILE0944.MOV到FILE0950.MOV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04/1419:22:17時員警已攔查原告,員警帶原告前往附近商家借廁所,原告表示這樣別人會有異樣眼光,員警表示「你就違規,被我攔到」,並跟著原告到廁所門口,原告表示要上大號,欲將廁所門關上,員警請原告將廁所門留下一小縫隙,原告表示要小便,原告小便後離開廁所,復又表示要大號,員警表示要上廁所要大號都可以尊重原告,原告復表示要移動機車,員警仍請原告在附近等待酒測器,並表示「我自己吹就沒有,你吹就有」,原告復表示要飲水並走向附近店家詢問有無賣水,員警告知會提供水給原告,原告則否認有喝酒,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喝酒,等一下就知道了,因為我這檢知棒很正確,有沒有酒精反應,它一測就知道」,原告請求員警宣讀權利,員警表示待會宣讀,並表示「因為你吹這個有酒精反應,我當然要給你正式酒測,你說你沒有喝酒,怎麼可能有反應」,原告仍否認有飲酒,員警請原告稍坐,並告知等一下會提供水漱口,19:27:07時員警告知「0.17以下含17就勸導,酒測值是0.18到0.24開單告知,車輛移置保管,駕照吊扣1年,還要上4個小時道安講習,如果酒測值是0.25以上含0.25就觸犯公共危險罪,以現行犯逮捕帶回隊部製作筆錄移送台中地檢,因為你說你沒有喝酒,我的檢知棒是在檢知你沒有酒精反應,我測我自己沒有,測你有,那用最公正的酒測器做檢測,有沒有就知道了,超過標準,我們就依規定處理」,之後員警詢問原告有無駕照,並請原告告知身分證號碼,原告請員警用人臉辨識器,之後原告表示還要走一趟廁所,欲關廁所門,員警請原告不要關門,原告復表示要大號,員警請原告將門關起來,不要鎖門,員警即在廁所外等候,19:32:07時員警告知支援員警已到場,原告表示這樣拉不出來,員警即請原告出來,請原告做完酒測再上,原告仍表示肚子痛要大號,員警表示要做完酒測要讓原告慢慢拉,原告仍表示要上大號,員警關上廁所門,表示要給原告3分鐘拉肚子,原告則表示這樣會緊張,員警請原告測完再上,原告仍繼續主張要上廁所,會緊張,員警改稱要帶原告回隊部上,原告仍表示這樣會很緊張,19:35:52時原告主動詢問員警拒測怎麼辦,員警表示「拒測就是罰9萬,一樣吊銷汽車機車所有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罰最高9萬,車輛移置保管」,並表示要帶原告回去隊部上廁所,原告請員警不要這樣,接著原告復又表示要上廁所,原告欲關上廁所門,員警表示怕原告在裡面有危險,不能關門,接著原告走出廁所表示還要用檢知棒測一次,19:38:21時原告再次對酒精檢知棒吹氣,員警表示「有嘛,就有酒精反應嘛」,此時畫面顯示酒精檢知棒閃爍紅光。

之後原告又走回廁所,員警表示要給原告上,或帶原告回去隊部上,請原告不要再躲,另一員警到場請原告配合,原告表示門開開不能上廁所,另一員警告知「抱歉,我們規定門就是要開,我怎麼知道你在裡面搞什麼」,19:39:05時原告走出廁所表示「我拒測我拒測」,員警跟在原告後方,原告表示「不用來了,我拒測啦」,19:40:48時員警提供杯水供原告漱口,並請原告出示證件或報身分字號,原告均拒測提供,並詢問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告知「全部汽車機車駕照全部註銷」,原告詢問「註銷什麼意思」,員警表示「就是沒有駕照,第4年才能重考,採9萬塊最高罰,接受道路安全講習4小時」,之後員警以無線電呼叫同仁支援載原告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原告表示自己有案底,請員警用人臉辨識器查驗,之後員警以車號查得原告姓名身分。

接著員警向原告解說酒精檢知棒,原告詢問若酒精檢知棒顯示有酒精反應會怎麼做,員警表示那就看原告是否接受酒測,此時原告即表示要再一杯水漱口,員警詢問「你是喝比仔還是啤酒?」,原告表示「就做工人」,員警再請原告對酒精檢知棒吹氣,測得原告仍有酒精反應,員警再次告知酒測法律效果,並表示「若是你不吹,我直接開拒測,拒測我開紅單給你,車子扣起來,紅單繳一繳再拿收據來牽車,9萬塊,所有駕照全部取消,第4年重考,這是第二次告知」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員警分享先前案例,看原告是否要拼一下,並再次提供杯水給原告漱口,20:05:40時至20:06:28時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拼一下。

20:10:12時原告請員警再給3分鐘思考,一旁員警分析酒測與拒測後果,20:14:31時員警表示「江選詳先生,現在告訴你,因為你有酒精成份在,所以我們要告知你的權,假設0.17以下就給你勸導,因為你有喝酒,所以就不能再騎機車,0.18到0.24開紅單,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0.25以上含25就觸犯公共危險罪,185之3,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是否知悉」,原告表示「知道」,員警再詢問「何時喝酒?」,原告表示「我沒喝,我拒測」,員警詢問「警方有提供杯水給你漱口嗎?」,原告表示「有」,員警提示吹管,並表示「等一下選擇看你要不要接受酒測,你要接受酒測嗎?」,原告表示「不要」,員警表示「不要哦,我現在先跟你說你的權益,你拒絕酒測所有駕照,包含汽車機車全部註銷3年,第4年之後才能重考,採最高罰9萬塊,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等你繳完單才能牽機車,江選詳先生,拒測權利你知道嗎?」,原告表示「知道」,員警詢問「你現在一樣選擇拒測嗎?」,原告表示「拒測」,之後員警請原告實施生理平衡檢測,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仍告知要拒測並否認有飲酒,員警表示有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詢問原告何時飲酒,原告表示「透早」,員警詢問「喝什麼」,原告表示「阿達仔」,員警詢問「喝多少?」,原告表示「差不多半罐多而已,我真的無心的啦,我拒測,真的對不起啦」,員警再次確認原告有無飲酒,原告表示「早上7點多」,員警詢問「剛剛用檢知棒酒測有沒有酒精反應?」,原告不願回答,20:25:44時員警酒精檢知棒發出「嗶」聲,20:25:51時員警持檢知棒請原告吹氣,之後告知原告有酒精反應,要實施酒測,詢問原告要酒測還是拒測,原告表示「拒測」,20:27:13時至20:29:21時員警列印酒測單,請原告於被測人處簽名等情。

(二)攝影機影像檔名00005.MTS至00006.MTS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04.1419:40時至20:05時原告表示要上廁所,員警提供杯水供原告漱口,並請原告出示證件或報身分證字號,原告均拒測提供,並詢問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告知「全部汽車機車駕照全部註銷」,原告詢問「註銷什麼意思」,員警表示「就是沒有駕照,第4年才能重考,採9萬塊最高罰,接受道路安全講習4小時」,員警以無線電呼叫同仁支援載原告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原告表示自己有案底,請員警用人臉辨識器查驗,之後員警以車號查得原告姓名身分。

接著員警向原告解說酒精檢知棒,原告詢問若酒精檢知棒顯示有酒精反應會怎麼做,員警表示那就看原告是否接受酒測,此時原告即表示要再一杯水漱口,員警詢問「你是喝比仔還是啤酒?」,原告表示「就做工人」,員警再請原告對酒精檢知棒吹氣,測得原告仍有酒精反應,員警再次告知酒測法律效果,並表示「若是你不吹,我直接開拒測,拒測我開紅單給你,車子扣起來,紅單繳一繳再拿收據來牽車,9萬塊,所有駕照全部取消,第4年重考,這是第二次告知」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員警分享先前案例,看原告是否要拼一下等情。

(三)攝影機影像檔名00007.MTS至檔名00008.MTS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04.1420:10時至20:29時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拼一下,原告請員警再給3分鐘思考。

20:14時原告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江選詳先生,現在告訴你,因為你有酒精成份在,所以我們要告知你的權利,假設0.17以下就給你勸導,因為你有喝酒,所以就不能再騎機車,0.18到0.24開紅單,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0.25以上含25就觸犯公共危險罪,185之3,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是否知悉」,原告表示「知道」,員警再詢問「何時喝酒?」,原告表示「我沒喝,我拒測」,員警詢問「警方有提供杯水給你漱口嗎?」,原告表示「有」,員警提示吹管,並表示「等一下選擇看你要不要接受酒測,你要接受酒測嗎?」,原告表示「不要」,員警表示「不要哦,我現在先跟你說你的權益,你拒絕酒測所有駕照,包含汽車機車全部註銷3年,第4年之後才能重考,採最高罰9萬塊,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等你繳完單才能牽機車,江選詳先生,拒測權利你知道嗎?」,原告表示「知道」,員警詢問「你現在一樣選擇拒測嗎?」,原告表示「拒測」,之後員警請原告實施生理平衡檢測,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仍告知要拒測並否認有飲酒,員警表示有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詢問原告何時飲酒,原告表示「透早」,員警詢問「喝什麼」,原告表示「阿達仔」,員警詢問「喝多少?」,原告表示「差不多半罐多而已,我真的無心的啦,我拒測,真的對不起啦」,員警再次確認原告有無飲酒,原告表示「早上7點多」,員警詢問「剛剛用檢知棒酒測有沒有酒精反應?」,原告不願回答,員警再持檢知棒請原告吹氣,告知原告有酒精反應,要實施酒測,詢問原告要酒測還是拒測,原告表示「拒測」,員警列印酒測單,請原告於被測人處簽名等情。

㈣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騎乘機車安全帽未繫好遭員警攔查,攔查過程中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員警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測得原告有酒精反應,且原告亦自承有飲酒之事實,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發動門檻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

從上揭影片顯示,原告一開始頻頻以上廁所為由逃避酒測,嗣經員警告知要帶回派出所上廁所,原告始改口主張要拒測,之後員警盤查原告身分時,原告不停主張有案底,拒絕出示證件或報身分證字號,嗣經員警查原告身分及多次酒駕紀錄後,原告則不停詢問拒測與酒測法律效果,經員警多次分析酒測及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即出於自由意志選擇拒測,並無遭誘導拒測情事,原告主張自屬無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規定。

其修正理由為「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蓋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

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㈡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此規定之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7年5月21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10914號函、被告107年6月5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70035256號函、舉發機關107年9月13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22340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9-30、32-37頁),洵堪認定。

㈣原告雖主張並無違規也無違法,突然被員警攔下要酒測,原告並無喝酒,由於員警態度造成原告拒絕酒測云云,惟查: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7年5月21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10914號函復說明略以:「查本大隊第一中隊員警,於17時30分許見江民駕駛JVM-979號機車於河南路機車待轉區待轉,發現江民安全帽帶未繫好,便攔查江民至路旁,發現江民身上酒氣濃厚並使用酒精檢知器做簡易檢測確有酒精反應,現場要求出示身分證文件配合酒測,惟江民消極不配合,經告知如不出示相關證件將帶回警察機關查後,江員才說明其為車主並確認其身分。

經告知其接受酒精測試及拒測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江民仍堅稱拒測,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

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並經舉發員警即證人蔡貴南於107年11月27日到庭證述:「(請說明攔查過程?)當時只有我一人執行交通疏導崗,原告停車於機車待轉區,發現原告安全帽未戴好,談話過程中,發現原告有酒味,又請求我同事支援我進行酒測。」

、「(原告安全帽如何戴?)安全帽的帶子沒有完全繫好。」

、「(談話過程及談話內容?)因我值勤過程中,發現原告停等紅燈,所以走過去勸導原告繫好安全帽,原告開口說『好』,我就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我當場告知原告有酒味,可能涉犯酒駕,原告否認喝酒,所以我就請原告到路邊,利用簡易的感知器吹測,測出來的結果有酒精反應,所以我才請同事過來支援。」

、「我是發現原告安全帽未戴好,才靠過去與原告對話,並非隨機任意酒測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律師問:本件違規時間約下午5點30分左右,當時該路口的車流量?)車流量順暢,車流量不多。」

、「(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律師問:在何處發現原告?)待轉區,當時有三、四台機車。」

、「(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律師問:既然待轉區有三、四台機車,為何會去上前攔查原告?)待轉區有三、四台機車,但原告選擇靠路口的最內側停等紅燈,而非靠近我們值勤的位置,此與駕駛習慣有別,故覺得他有規避之嫌。」

、「(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律師問:看到原告停車狀況有異外,尚有何狀況?)明顯看到原告安全帽沒有繫好安全帶。」

、「(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律師問:如果看到機車騎士未將安全帽的安全帶繫好是你們值勤的範圍之一嗎?)是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有繫安全帽的帶子,就可以開罰,本件僅因原告屬於輕微違規,我進行勸導,於勸導過程中,發現原告有酒味,才會請原告到路邊,並請同事支援進行酒測過程,如原告自認沒有喝酒,為何不直接進行酒測,何須拖延這麼久的時間。」

等語。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8-40頁),勘驗結果為:⑴員警密錄器檔名FILE0944.MOV至FILE0949.MOV檔案,畫面時間2018/04/14 19:22:17時員警已攔查原告,員警帶原告前往附近商家借廁所,原告要上廁所請員警迴避,員警表示原告要將廁所門留下一小縫隙,原告上廁所後,19:25:25時員警請原告在附近等待酒測器,並表示「我吹就沒有酒精反應,你吹就有」,原告復表示要買水並走向附近店家詢問有無賣水,員警告知會提供水給原告,19:25:55時原告表示「我又沒有喝酒」,員警表示「你有沒有喝酒,等一下做酒測就知道了,因為我這個檢知棒很正確,有沒有酒精反應,它一測就知道」,原告表示「我知道,你要宣讀我的權利」,員警表示待會宣讀,並表示「因為你吹這個有酒精反應,我當然要給你正式酒測,你說你沒有喝酒,怎麼可能有反應」,19:26:22時原告表示「我是真的沒有喝」,員警表示「沒有喝是什麼時候沒有喝,剛剛沒有喝,對不對」,員警請原告稍坐,並告知「等一下會提供水給你漱口」,19:26:55時員警詢問「有做過酒測嗎?有沒有做過酒測?」,原告表示「有」,19:27:07時員警告知「等一下做酒測,酒測值0.17以下含0.17就勸導,酒測值是0.18到0.24開單告發,車輛移置保管,駕照吊扣1年,還要上4個小時道安講習,如果酒測值是0.25以上含0.25就觸犯公共危險罪,會當場給你帶回去,以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帶回去製作筆錄移送台中地檢,因為你說你沒有喝酒,我這個檢知棒是在檢知你有沒有酒精反應,我測我自己沒有,測你有,那用最公正的酒測器做檢測,有沒有就知道了,超過標準,我們就依規定處理」,詢問原告「你有駕照嗎?還是酒駕吊扣了?」,並請原告出示身分證告知身分證號碼,原告請員警用人臉辨識器,之後原告表示還要廁所一趟上大號,員警請原告不要鎖門並在廁所外等候,19:32:07時員警告知支援員警已到場,原告表示這樣拉不出來,員警即請原告出來,請原告做完酒測再上,原告仍表示肚子痛要大號,員警表示要做完酒測要讓原告慢慢拉,原告仍表示要上大號,員警關上廁所門,表示要給原告3分鐘拉肚子,原告則表示這樣會緊張,員警請原告測完再上,原告仍繼續主張要上廁所,會緊張,員警改稱要帶原告回隊部上,原告仍表示這樣會很緊張,19:35:52時原告主動詢問員警「我請教你,假設拒測怎麼辦」,員警表示「拒測就是罰9萬,一樣吊銷汽車機車所有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罰最高9萬,車輛移置保管」,並表示要帶原告回去隊部上廁所,原告請員警不要這樣,接著原告復又表示要上廁所,原告欲關上廁所門,員警表示怕原告在裡面有危險,不能關門,接著原告走出廁所表示還要用檢知棒測一次,19:38:21時原告再次對酒精檢知棒吹氣,員警表示「有嘛,就有酒精反應嘛」,此時畫面顯示酒精檢知棒閃爍紅光,之後原告又走回廁所,員警表示要給原告上,或帶原告回去隊部上,請原告不要再躲,一旁員警到場請原告配合,原告表示門開開不能上廁所,一旁員警告知「抱歉,我們規定門就是要開,我怎麼知道你在裡面搞什麼」,19:39:05時原告走出廁所表示「我拒測我拒測」,員警跟在原告後方,原告表示「不用來了,我拒測啦」,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你要想清楚,罰那麼重,你測不見得會...」,之後原告又表示要上廁所,走到店家前椅子坐下,19:40:48時一旁員警提供杯水供原告漱口,詢問員警原告身分,員警表示原告不說,一旁員警請原告出示證件或報身分證字號,並告知若不出示要將原告帶回去查驗身分,19:42:25時原告詢問「我現在如果身分證字號告訴你,也證明我是這個本人,然後我拒測可以嗎?」,一旁員警表示「拒測是你的權利,我們先查證你的資料,再宣讀一些事情,宣讀完之後才有辦法告訴你要不要拒測」,仍請原告先告知身分證字號,原告表示「我先不要報」,一旁員警再請原告告知不然要帶原告回去查證,原告詢問「把我帶回去之後,要做酒測嗎?」,員警表示「還是要,現在帶你回去的要件是你不報你的身分證字號」,原告詢問「我報完之後呢」,員警表示「照程序來,你要拒測就拒測」,原告詢問「那拒測呢」,員警表示「拒測是你的權利」,原告詢問「拒測後果是怎樣,你說給我聽一下」,19:43:39時一旁員警告知「拒絕酒測,汽車機車駕照全部註銷」,原告詢問「註銷什麼意思」,一旁員警表示「就是駕照沒有了,第4年才能重考駕照」,原告表示「還要重考」,一旁員警表示「對,因為你沒駕照了」,員警表示「拒測罰最高罰9萬」,一旁員警表示「採9萬塊最高罰,接受道路安全講習4小時」,仍請原告報身分證字號,原告詢問假設之前有案問題,又繼續詢問假設不報身分證字號之問題,之後員警以無線電呼叫同仁支援帶原告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原告表示自己有案底,又表示要上廁所,員警表示帶原告回去後再上,一旁員警再請原告報資料,原告請一旁員警用人臉辨識器查驗,19:53:22時一旁員警以車號查得原告姓名身分,19:55:36時原告欲起身,員警請原告坐好,原告表示「不是可以拒測」,員警表示「對啊,可以拒測」,19:57:23時現場來了其他支援員警,19:58:40時另一員警詢問「有喝嗎?」,原告表示「沒有啦」,19:59:02時員警持酒精檢知棒請原告吹氣,原告表示「我沒有要測啊」,接著另一員警向原告解說酒精檢知棒,原告詢問「這個用完會有什麼後果,假設有,我可以拒測」,另一員警表示「請原告正經些」,並持續解說酒精檢知棒在檢知有無酒精反應,原告詢問「有沒有之後,如果有呢?」,另一員警表示「有就看你要不要測,那是你的權利」,此時原告表示「再給我一杯水好嗎?」,員警表示「已經給你喝過了」,另一員警表示「等一下,你先檢知看有沒有,如果有就給你喝」,20:00:33時原告詢問「不要測也沒有關係吧」,另一員警表示「不要測就是拒測,這是你的權利,看你要不要測,看你喝多少」,20:00:54時另一員警詢問「你是喝比仔還是啤酒?」,原告表示「就做工人」,20:01:34時另一員警再請原告對酒精檢知棒吹氣,測得原告仍有酒精反應,20:02:00時另一員警再次告知酒測法律效果「你如果要吹,0到0.17就勸導,0.18到0.24要開單扣車,你要去上課,超過0.25你要跟我回去做筆錄,要移送法院(一旁員警表示:「駕照要吊扣1年」),公共危險,還要去監理站上課,這是你的權利,我要告知你」,20:02:35時另一員警繼續表示「若是你不吹,你也可以拒測,這也是你的權利,拒測我直接開一張紅單給你,車子扣起來,紅單繳一繳再拿收據來牽車」,一旁員警表示「9萬塊,所有駕照全部取消,第4年重考,這是第二次告知」,另一員警詢問原告「你要吹還是不要吹?」,原告請另一員警給建議,另一員警分享先前案例,看原告是否要拼一下,並再次提供杯水給原告漱口,20:10:22時至20:14:18時原告請員警再給3分鐘思考,一旁員警分析酒測與拒測後果。

⑵員警密錄器檔名FILE0950.MOV檔案,畫面時間2018/04/14 20:14:22時至20:29:21時,20:14:31時一旁員警表示「江選詳先生,現在告訴你,因為你有酒精成份在,所以我們要告知你的權利,假設酒測值0.17以下就給你勸導,因為你有喝酒,所以就不能再騎機車,0.18到0.24開紅單,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0.25含25本數以上就觸犯公共危險罪,185之3,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講習4小時,駕照吊扣1年,這樣的權利你知道嗎?」,原告表示「知道」,20:15:14時一旁員警再詢問「什麼時候喝的酒?」,20:15:18時原告表示「我沒喝,我拒測」,一旁員警詢問「警方有提供杯水給你漱口嗎?」,原告表示「有」,20:15:35時一旁員警提示吹管,並表示「等一下選擇看你要不要接受酒測,你要接受酒測嗎?」,20:15:42時原告表示「不要」,20:15:44時一旁員警表示「不要哦,我現在先跟你說你的權利,你拒絕酒測所有駕照,包含汽車機車全部註銷3年,第4年之後才能重考,採最高罰9萬塊,一樣摩托車移置保管,等你繳完紅單才能牽機車,江選詳先生,拒測權利你知道嗎?」,原告表示「知道」,一旁員警詢問「你現在一樣選擇拒測嗎?」,20:16:14時原告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按出來,就不能再選擇了」,20:16:20時一旁員警請原告實施生理平衡檢測,20:18:20時一旁員警詢問「有喝酒?」,原告表示「沒有」,20:18:28時另一員警詢問「你是要配合酒測還是拒測?」,20:18:31時原告表示「拒測啊」,另一員警表示「我直接按拒測了」,20:18:38時原告表示「我沒有喝酒,那我要怎麼去申訴」,員警表示「你沒有喝酒,你就吹,現在聞到你身上有酒味」,20:18:56時原告表示「我拒測,我沒有喝酒」,20:18:59時一旁員警詢問「你要申訴什麼?那就依規定實施酒測就好了」,20:19:13時原告表示「我拒測,我拒測」,20:19:17時再一員警詢問原告「你說清楚一點,你要拒測,還是要酒測?」,20:19:19時員警詢問「你有沒有喝酒?」,20:19:20時原告表示「我要拒測」,20:19:22時員警詢問「你有沒有喝酒?有聞到你身上有酒味」,20:19:25時原告表示「沒有喝酒」,員警「沒有喝酒,那就做酒測嘛」,員警繼續詢問原告何時飲酒,20:24:02時原告表示「我剛不是說要拒測」,一旁員警表示「你剛才說那句話啊」、「你拒測是你的權利,我們不會去阻擋你」,另一員警詢問原告何時飲酒,原告表示「透早」,另一員警詢問「喝什麼」,原告表示「阿達仔」,另一員警詢問「喝多少?」,原告表示「差不多半罐多而已,我真的無心的啦,我拒測,真的對不起啦」,員警再次確認原告有無飲酒,原告表示「早上7點多」,員警詢問「剛剛用檢知棒檢測有沒有酒精反應?」,原告未對此回答,20:25:44時員警酒精檢知棒發出「嗶」聲,20:25:51時員警持檢知棒請原告吹氣,告知原告有酒精反應,表示原告有飲用酒類飲料,員警詢問「現在要實施酒測,你要酒測嗎?」,另一員警詢問原告「你是拒測還是酒測?」,20:26:15時原告表示「拒測啊」,另一員警確認「拒測」,20:26:54時原告表示「抱歉啦」,員警表示「要申訴什麼,有喝酒就有喝酒,拒測是你自己決定的,不然就做酒測」,原告表示「抱歉抱歉」,20:27:13時至20:29:21時另一員警列印酒測單,員警請原告於被測人處簽名,原告簽名其上。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安全帽帶未繫好,便攔查原告至路旁,聞有原告身上酒氣濃厚,並以酒測檢知器檢知原告有飲酒徵兆,此經舉發員警即證人蔡貴南上開證述明確,核與上開勘驗畫面顯示,員警表示「你沒有喝酒,你就吹,現在聞到你身上有酒味」、「你有沒有喝酒?有聞到你身上有酒味」等語,又員警請原告在附近等待酒測器,並表示「我吹就沒有酒精反應,你吹就有」、「你有沒有喝酒,等一下做酒測就知道了,因為我這個檢知棒很正確,有沒有酒精反應,它一測就知道」、「因為你吹這個有酒精反應,我當然要給你正式酒測,你說你沒有喝酒,怎麼可能有反應」、「...,我這個檢知棒是在檢知你有沒有酒精反應,我測我自己沒有,測你有,...」等語相符,且由畫面時間19:38:21時原告再次對酒精檢知棒吹氣,員警表示「有嘛,就有酒精反應嘛」,此時畫面顯示酒精檢知棒閃爍紅光等情亦足證。

雖原告於上開期日陳稱:「我停等紅綠燈,沒有違規,沒有違法的情形下遭攔查,攔查我的警員任意要求我進行酒測,所以我拒絕酒測。」

、「(原告主張罰單違法之處?)我覺得我沒有其它違規,不知道為何要酒測,所以我拒絕酒測。」

等語,惟依舉發員警即證人蔡貴南上開證述,可知攔查當時情狀為員警於路口執行交通疏導勤務,原告停車於機車待轉區,選擇靠路口最內側位置停等紅燈,原告安全帽帶未繫好,以及原告以手調整安全帽帶,此觀原告於上開期日陳稱:「我是停等紅燈時,以手調整安全帽的帶子」等語即明,足見員警因原告騎乘機車停等紅燈位置,有遇警閃躲規避之嫌,發現原告安全帽帶未繫好,恐有鬆脫之危害,依當時之情況,合理判斷原告為易生危害交通安全工具之駕駛人,遂上前進行攔查勸導,談話過程中,聞有原告身上酒味,並以酒測檢知器檢知原告有飲酒徵兆,員警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遂要求原告出示證件以查證身分,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核無違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自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

況查原告於攔查現場均未質疑員警隨機攔查,核與證人許顯榮於上開期日到庭證稱:「(當天值勤的情況?)…到現場,證人蔡貴南與原告在路旁,互相在討論,爭論的內容是原告不願意酒測,因原告明白表示他沒有喝酒所以拒絕酒測,並不是質疑警員蔡貴南隨機攔查。」

等語相符,且由上開勘驗結果,復未見原告爭執員警係藉詞安全帽帶未繫好為由而隨機攔查等語,顯認原告上開主張,乃屬臨訟杜撰,不足採信。

⒋又於攔查現場,依上開勘驗結果顯示,原告主動詢問員警「我請教你,假設拒測怎麼辦」,員警即告知「拒測就是罰9萬,一樣吊銷汽車機車所有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罰最高9萬,車輛移置保管」之法律效果後,原告數度表示「我拒測我拒測」、「不用來了,我拒測啦」、「然後我拒測可以嗎?」,並詢問「「拒測後果是怎樣,你說給我聽一下」,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汽車機車駕照全部註銷」、「就是駕照沒有了,第4年才能重考駕照」、「對,因為你沒駕照了」、「拒測罰最高罰9萬」、「採9萬塊最高罰,接受道路安全講習4小時」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依舊為「不是可以拒測」、「假設有,我可以拒測」、「不要測也沒有關係吧」等表示,而於員警對原告施以酒測時,再次詢問原告「你是拒測還是酒測?」,原告仍選擇拒絕酒測等情,可知本件乃由原告先行主動詢問拒測,經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9萬」、「吊銷汽車機車所有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車輛移置保管」,原告已有選擇拒測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嗣數度表示拒測,經員警再次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尚含「接受道路安全講習4小時」,復於員警對原告施以酒測時,原告仍明確表示拒絕酒測,顯見原告自始即擇定拒測,並非受員警態度影響其選擇拒測。

是以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騎乘系爭機車且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行為,據此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有據。

⒌至於原告於上開期日陳稱:「整個攔查過程有二個小時,然而光碟僅有一個小時,為何會如此,中間的過程為何沒有光碟。

請求調閱整個攔查過程的光碟。」

等語,惟經舉發員警即證人蔡貴南於上開期日證稱:「(為何沒有全部的錄影?)本件是從我同事支援我進行酒測之後,才開始錄影。

攔查時,我的密錄器因電力因素,只有錄到一小段而已。」

等語闡述明確。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文義上係指「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而言。

查本件舉發機關提供之影像,雖經分割儲存為數影片,惟經本院勘驗檢視上開錄影期間,畫面內容已涵蓋員警攔停原告後,員警詢問原告有無飲酒之事實,提供杯水予原告飲水漱口,告知原告實施酒測與拒測之法律效果,以及取出酒測器對原告施測,惟原告拒絕酒測等事項,直至列印酒測單之過程,而員警取出酒測器對原告實施檢測之過程,畫面呈現連續且未間斷,核與前揭處理細則所規範要求全程連續錄影之程序相符,是原告以未有攔查過程錄影,主張員警實施酒測時未踐行全程錄影之要求云云,並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53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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