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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張桂榮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5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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