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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304號
原 告 張景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8月16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前自民國99年5月4日至100年5月3日吊銷。
詎原告於107年8月15日21時41分許,駕駛號牌317-MMV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0號前路檢點,因「酒駕拒測」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7年8月16日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到案期限:107年9月14日)。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當天因與家人有約共享晚餐,因前晚工作與不同客人有混酒,回家近乎睡了12小時後出門,因為身體感到疲憊,有喝了兩罐提神飲料,被臨檢的當下吹到探測棒有反應,自己也嚇一跳,當天並沒有喝酒,一時緊張,警察也跟原告說,原告不想留下紀錄的話可以拒絕酒測再來申訴。
當天所有受檢程序並沒有按照順序,而被警方誤導。
原告有4個孩子要撫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個月還需要領低收入戶的補助幫助生計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10月3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23826號函復說明略以:「經查本大隊員警,於107年8月15日21時30分許在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5巷路檢點,攔查普重機317-MMV號車輛,經施以酒精檢知器測試,有酒精反應,經告知其接受酒精測試權利、流程、注意事項及法律效果後,當事人表示拒絕酒精測試,員警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程序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依法舉發,取締過程並無違誤」。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8/08/15 21:28:36時員警於臺中市○○區○○○道○段0巷000號前實施路檢,21:28:49時至21:28:57時原告騎乘機車行經員警面前,員警請其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21:28:58時至21:31:39時酒精快速檢知器閃爍紅光,員警告知原告有喝酒,隨即請原告將機車熄火,靠邊停,詢問原告「有沒有喝酒」,原告答稱「我現在沒有呀」,員警詢問「什麼時候喝的」,原告答稱「因為我昨天上班,我今天休假呀」,員警詢問「你什麼時候喝的?」,原告表示「我昨天晚上」,員警表示「昨天到現在」,原告表示「可是我真的沒有喝呀」,員警即請同仁拿酒測器過來,員警詢問「你今天整天都沒有喝嗎?」,原告表示「我今天整天都沒有喝」,員警詢問「怎麼現在還有酒精反應?」,原告表示「我都是在睡覺」,員警表示要用別台測看看,並表示原告講話也有聞到酒味,之後員警用另一枝酒精快速檢知器給原告測試,原告吹氣後仍顯示有酒精反應,員警告知要實施酒測,不久即拿出酒測器及新吹管,21:31:40時至21:31:59時員警表示「警方在路檢點攔查你,檢知棒顯示你身上有酒精反應,所以依規定要請你做酒測,酒測落在0.18到0.24我們要開單扣車,駕照吊扣1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0.25以上要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21:32:00時至21:35:01時員警表示原告身上有酒精反應,還沒經過酒測器測試,並分析兩者差別,原告表示是前一天喝的,員警詢問「昨天喝到幾點?」,原告表示是女友載的,不清楚時間,員警詢問原告女友「他昨天喝到幾點?」,原告女友表示「早上5、6點」,員警表示「現在已經晚上9點半了,你身上還有酒精反應」,之後即提示新的酒測器吹管,開封後裝置於酒測器上,原告表示每天工作都要喝酒,這樣扣車不公平等語,21:35:02時至21:47:08時員警表示「酒測值在0.18以上0.24以下我們要開一張酒駕的罰單、要扣車,0.25以上要移送法辦公共危險罪,一樣要開單扣車,駕照吊扣1年,一樣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你有拒測權利,拒測的話,開張拒測罰單,駕照吊銷,3年後才可以再重考,一樣要扣車,一樣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女友接著詢問「會罰錢嗎?」,員警表示「會呀,你現在是要問哪一種的罰錢?」,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0.18以上的話是罰1萬5到9萬,看你的數字多少,0.25以上是法官檢察官判的,拒測是罰9萬,吊銷,3年後再重考」,原告女友詢問原告駕照狀況,員警告知電腦無法查詢,請原告自己決定要不要測,並詢問原告「你昨天是喝什麼酒?」,原告表示「有…有…有威士忌」,員警表示「難怪到現在還有,你混酒呀」,原告與其女友討論酒測會留下案底,員警表示「拒測沒有案底,拒測是行政罰,只有移送法辦才有案底,你自己決定,我沒辦法幫你決定」,原告表示要想一下,21:47:09時至21:47:27時員警詢問「問得如何?」,原告表示「拒測」,21:47:28時至21:58:36時員警詢問「張景閔先生,你要測還是不要測」,原告搖頭表示「拒測」,員警隨即製單,請原告簽名,進行扣車程序等情。
㈣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騎乘行經路檢點,稽查過程中酒精快速檢知器感應到原告身上有酒精反應,且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原告亦自承有飲酒,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發動門檻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
影片中員警告知拒絕酒測及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即與其女友討論是否接受酒測,最後決定選擇拒絕酒測,原告辯稱員警未依程序辦理,顯與影像資料不符,自不足採。
本件原告拒絕酒測之事實明確,且舉發過程已確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被告續於107年8月1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9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誤且無裁量空間,原告主張裁罰影響生活,雖有可憫,惟被告礙難同意所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明定,其修正理由為「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蓋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
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㈡次按「(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2項)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倘員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係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之「管制站」,員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交通檢查,而以特定原因如酒測等為發動要件,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遭員警攔查,即有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
㈢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拒測單、舉發機關107年10月3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70023826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6、28-35頁),堪信為真實。
㈣原告雖主張當天並沒有喝酒,一時緊張,警察也跟原告說,原告不想留下紀錄的話可以拒絕酒測再來申訴,當天所有受檢程序並沒有按照順序,而被警方誤導云云,惟查: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8-40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8/08/15 21:28:36時員警於臺中市○○區○○○道○段0巷000號前實施路檢,21:28:49時原告騎乘機車行經員警面前,員警請其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21:28:58時酒精快速檢知器閃爍紅光,員警告知原告有喝酒,隨即請原告將機車熄火,靠邊停,詢問原告「你有喝酒嗎?」,原告答稱「我現在沒有啊」,員警詢問「什麼時候喝的?」,原告答稱「因為我昨天上班,我今天休假呀」,員警詢問「你什麼時候喝的?」,原告表示「我昨天晚上」,員警表示「昨天到現在」,原告表示「可是我真的沒有喝呀」,員警即請同仁拿酒測器過來,員警詢問「你今天整天都沒有喝嗎?」,原告表示「我今天整天都沒有喝」,員警詢問「怎麼現在還有酒精反應?」,原告表示「我都是在睡覺」,員警表示要用別台測看看,21:29:45時員警表示「你講話我也有聞到酒味」,21:30:11時員警用另一支酒精快速檢知器給原告測試,原告吹氣後仍顯示有酒精反應,員警告知要實施酒測,不久即拿出酒測器及新吹管,21:31:38時員警詢問「你有沒有酒駕前科?」,原告表示「沒有」,21:31:40時員警表示「警方在路檢點攔查你,檢知棒顯示你身上有酒精反應,現在依規定要請你做酒測,酒測值在0.18到0.24我們要開單扣車,駕照吊扣1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0.25以上要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21:32:00時原告表示「你現在用數字,可是我就現在沒有,然後...」,員警表示「不是,我現在講的是你身上有酒精反應,酒精分析棒有分析到你身上有酒精反應,還沒經過正式的酒測器測試」,原告詢問「差別呢?」,員警表示「差別是這個測了多少就是多少不能改變,這個有案號的」,一旁員警表示「那這個是測看看你有沒有酒精反應而已」,原告表示「如果是前一天喝的,你們也是這樣...」,員警表示「法律規定,不管你什麼時候喝的酒,只要你現在騎車、開車身上有酒精反應,因為我們沒辦法去認定你、求證你什麼時候喝的」,原告表示「不是這樣子,這樣對我很不公平」,一旁員警「法律規定只要你身上有酒精成分,不管你什麼時候喝的,有酒精成分就不可以開車、騎車,這是法律規定的,不管你什麼時候喝的」,員警詢問「昨天喝到幾點?」,原告表示是女友載的,不清楚時間,員警詢問原告女友「他昨天喝到幾點?」,原告女友表示「早上5、6點」,員警表示「現在已經晚上9點半了,你身上還是有酒精反應」,一旁員警詢問「你有駕照嗎?」,原告表示「有啊」,一旁員警表示「可是我們查出來是...」,21:34:03時員警向原告提示「這是新的酒測器吹管」,開封後裝置於酒測器上,原告表示「這樣對我很不公平,如果你現在扣我的車,等於我也沒辦法工作」,員警表示「你現在身上有酒精反應,我們警方沒有辦法去查證你什麼時候喝的,你說你昨天喝的,我們也相信你啊」,原告表示「如果我真的喝的量很大,然後我的代謝差,你們現在叫我吹,那我現在還有殘餘的」,員警表示「這個沒辦法,法律規定是你騎車當下身上有酒精反應,不是說你什麼時候喝的酒」,原告表示「我的工作每天都得喝的,我沒辦法,所以我什麼時候喝的我也...」,員警表示「沒辦法,你現在在路檢點被我們攔下來,有酒精反應,就請你配合我們酒測」,21:35:02時員警表示「酒測值在0.18以上0.24以下我們要開一張酒駕的罰單、要扣車」,原告女友詢問「那個呢?」,員警表示「那個不準,那個參考用的,這才是正確的」,原告表示「你說那個不是正確的,說我有酒精反應」,員警表示「那個是參考說你現在身上有沒有酒精反應,這個才是酒測器」,員警表示「你如果酒測值這支測出來合格,我們也不會為難你,這個測出來才是正確的」,21:36:04時員警表示「0.25以上要移送法辦公共危險罪,一樣要開單扣車,駕照吊扣1年,一樣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21:36:12時員警繼續表示「你有拒測權利,拒測的話,開張拒測罰單,駕照吊銷,3年後才可以再重考,一樣要扣車,一樣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女友接著詢問「會罰錢嗎?」,員警表示「會呀,你現在是要問哪一種的罰錢?」,原告女友詢問「拒測」,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0.18以上的話是罰1萬5到9萬,看你的數字多少」,原告女友詢問「0.18到0.24之間是1年?」,員警表示「1年是吊扣駕照,罰鍰是0.18以上的話就要罰鍰,是罰1萬5到9萬,看你的酒精數字多少,0.25以上是檢察官法官判的」,21:37:15時員警表示「拒測是罰9萬,固定價錢,吊銷,3年後再重考」,原告女友詢問原告駕照狀況,員警告知電腦無法查詢,21:37:36時原告詢問「那你們說吊銷」,員警表示「我們沒有說你吊銷」,原告詢問「那你們電腦是顯示我駕照怎樣?」,一旁員警表示「我們這邊電腦駕照的話沒有辦法查,所以要問你說到底有沒有駕照啊」,21:37:53時員警表示「你自己決定要不要測吧,我們這個路檢點查到的,一定要做酒測的動作,你看你要測還是拒測」,原告女友詢問「不是有記點?」,員警表示「駕照就吊扣了,怎麼會跟記點有關係」,原告詢問「你說拒測是?」,員警表示「拒測是直接吊銷了,沒有記點的問題,直接就吊銷了」,原告女友詢問「這樣會有什麼累計之類的嗎?」,員警表示「沒有啊,就吊銷了,記點打幾次才會吊扣駕照,你如果拒測是直接吊銷了」,並表示「拒測是吊銷,如果測的話,0.18以上是吊扣,送法院也是吊扣,看你要不要測」,21:38:42時員警詢問原告「你昨天是喝什麼酒?」,原告表示「有...和威士忌」,員警表示「難怪到現在還有,你混酒呀」,原告表示「我的工作這個真的,真的工作」,員警表示「你要自己想辦法克服啊,你不是說你的工作,然後遇到我們警方要我們體諒你這樣子」,原告表示「我今天剛好休息,想說來吃個飯而已,我要帶家人出去吃飯,我才會要趕回去,然後突然間你跟我講說這是我自己卡的酒精,然後現在吹,我等於有酒駕,這樣對我很不公平」,員警表示「沒辦法,有酒精反應」,原告表示「我今天不是說喝了酒,還這樣出來」,21:39:28時員警向原告女友表示「你自己沒有聞到他的酒味嗎?」,原告女友表示「每天都...」,員警表示「每天聞所以都聞到習慣了」,員警向原告表示「因為你現在講話都有酒味」,員警向原告女友表示「你如果聞到他的酒味,你載他就好了」,原告表示「我每天,她哪有辦法載,這樣對我真的很不公平」,員警表示「你今天遇到我們這個路檢點,今天也不是說我們去巡邏主動去攔到你,那你這個是路檢點,...」,原告表示「如果我今天,如果我自己知道我有酒駕,我還要騎過來嗎?」,員警表示「你看你要不要測啦」,原告表示「我今天測不測,你們都還是得把我...」,員警表示「你看你要不要測」,一旁員警表示「沒有,是要看你數值多少」,員警表示「數值多少,如果合格,我們當然是讓你走了」,原告表示「隔天的」,21:40:36時原告女友詢問「如果不合格呢?」,員警表示「不合格,你就要看不合格數字啊,該送法辦就要送法辦啊,你不能說你測了,送法辦你說這樣不行,你要重吹或拒測,不行啊,測了一次而已」,原告詢問「然後有案底嗎?」,員警表示「送法辦有案底,公共危險罪」,原告表示「那我真的這樣太冤了」,員警表示「法律規定就是這樣啊,事實你身上有酒味啊」,原告表示「但是不是當天的」,員警表示「一樣啦,宿醉一樣,你今天宿醉撞到人,一樣法官也是判你酒駕啊,一樣啦」,並詢問「要不要測?你如果不講,那我就當做你要消極性的拒測」,原告與其女友討論中,員警表示「拒測是沒有案底,拒測是行政罰而已,只有移送法辦才有案底,你自己決定,我沒辦法幫你決定」,原告表示要想一下,21:42:16時員警表示「好啊,你們兩個討論一下」,原告與其女友在一旁討論中,21:47:09時員警詢問「問得如何?」,原告表示「拒測」,21:47:28時員警詢問「張景閔先生,你要測還是不要測」,原告搖頭表示「拒測」,員警隨即製單,請原告簽名,21:52:14時至21:58:36時員警表示「分期付款去監理站申請,初犯第1期繳完,就可以領車了」,原告詢問「你現在要扣車?」,員警表示「我剛不是講了,你忘了,從頭到尾都說要扣車啊」,原告表示「拒測也扣車?」,員警表示「拒測本來就一定要扣車,你明天再去領,你現在有酒味,前面也是有路檢點」,原告詢問「我請我女朋友騎不行嗎?」,員警表示「沒辦法,這是規定」,之後進行扣車程序。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路檢點遭員警攔查,經員警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檢知原告有飲酒徵兆,並近身聞有原告身上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有酒後騎車之行為,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有配合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
按「(第1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第5項)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及第5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於攔查現場,員警詢問「你什麼時候喝的?」,原告表示「我昨天晚上」,員警詢問「昨天喝到幾點?」,原告表示是女友載的,不清楚時間,員警詢問原告女友「他昨天喝到幾點?」,原告女友表示「早上5、6點」,員警表示「現在已經晚上9點半了,你身上還是有酒精反應」,顯見員警已踐行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且超過15分鐘,自無再提供原告飲水漱口之必要。
又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21:31:40時員警表示「警方在路檢點攔查你,檢知棒顯示你身上有酒精反應,現在依規定要請你做酒測,酒測值在0.18到0.24我們要開單扣車,駕照吊扣1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0.25以上要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21:34:03時員警向原告提示「這是新的酒測器吹管」,開封後裝置於酒測器上,21:36:12時員警繼續表示「你有拒測權利,拒測的話,開張拒測罰單,駕照吊銷,3年後才可以再重考,一樣要扣車,一樣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拒測罰9萬,0.18以上的話是罰1萬5到9萬,看你的數字多少」、「1年是吊扣駕照,罰鍰是0.18以上的話就要罰鍰,是罰1萬5到9萬,看你的酒精數字多少,0.25以上是檢察官法官判的」,21:37:15時員警表示「拒測是罰9萬,固定價錢,吊銷,3年後再重考」,21:37:53時員警表示「你自己決定要不要測吧,我們這個路檢點查到的,一定要做酒測的動作,你看你要測還是拒測」,21:42:16時員警表示「好啊,你們兩個討論一下」,原告與其女友在一旁討論中,21:47:28時員警詢問原告「...,你要測還是不要測」,原告搖頭表示「拒測」,員警隨即製單,請原告簽名,且觀諸卷附拒測單(見本院卷第26頁)所示,案號:8、日期:2018/08/15、拒測、時間:21:41,被測人即原告等情,足見員警對原告進行酒測時,業依規定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現場並給予原告與其女友充分討論之時間,而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乃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上開過程未見有如原告所述受檢程序未按照順序被員警誤導之情狀,原告上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而未可採。
是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酒後騎乘系爭機車並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舉發員警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於法有據。
至於原告主張有4個孩子要撫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個月還需要領低收入戶的補助幫助生計云云,雖非無可憫之處,然原告既有上開違規行為,被告即應依前揭規定裁處,原告尚難據此作為免責或改罰之事由,本院亦無任何裁量之餘地,原告請求減免裁罰,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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