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7,交,414,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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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14號
原 告 簡睿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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