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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靜
送達代收人 潘怡昕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訴願書,請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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