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7,簡,39,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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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董翔濬
上列原告因建物保存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確認被告對原告駁回申請。

...」,所稱究指何一事件?原告應具狀載明並檢附原處分書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王杰鋒為訴訟代理人,應檢附委任狀及王杰鋒具有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若王杰鋒不具律師資格,本院將無從准許其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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