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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林清奇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市政府。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判決認定統聯客運公司司機張定遠於民國105年6月1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客車,行經南京路與建國路口,撞擊原告之配偶林玉英,導致死亡;
原告以利害關係人向被告陳請吊銷張定遠駕駛執照,於107年9月27日收致回函,惟未收到確認吊銷之通知,爰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提起確認之訴等詞。
核性質上應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該訴訟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本件未經訴願程序,依前開規定,應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市政府。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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