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8,交,110,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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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10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3月19日中市裁字第68-GBH16101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AHD-2319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1月31日14時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8年2月3日檢具事證檢舉,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BH16101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108年3月19日以中市裁字第68-GBH16101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108年1月31日14時1分,由臺中市○○區○○街00巷住○○○○○○號碼AHD-2319)外出,行經東八街交岔路口時左轉東晉八街續行,遭惡鄰以監視畫面檢舉,被告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裁罰900元罰款,然東晉八街雖有劃設標止跨越線(雙黃線)但明顯不包含東安街52巷路面範圍,也無任何禁止左轉之標示,交通標線之效力應僅及於所劃設範圍,未劃設之範圍自無效力,原告穿越本交岔路口並無違誤任何交通法規。

東晉八街與東安街52巷呈斜向交岔而非垂直交岔,原告依路勢而行並無刻意取巧閃避該禁止跨越線之行為,被告以單側角度觀察裁處顯與事實不符,因而認為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㈡被告擷取檢舉影像畫面清楚顯示該分向限制線(雙黃線)於畫面中間即斷線未整段劃設,即表示未劃設之路面為交岔路口(亦無禁止迴轉標誌),原告駕車穿越自無不妥,被告以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裁處顯然有誤。

被告答辯稱原告提出之證明照片與檢舉影片所攝之方向、角度、標線設置起迄位置不符,自難逕認原告所述可採,然汽車行駛自當以駕駛所見視野角度為主,豈能以檢舉影片之單方向角度認定之。

㈢對勘驗筆錄表示意見:該影片僅單向且角度偏頗造成視覺上誤覺,原告已於訴狀附圖中提出該路段完整地形圖片並詳細說明各相關位置,然被告未加詳查執意以檢舉影片作為裁罰原告之依據,顯失公允。

被告截圖提出之照片清楚顯示該雙黃實線畫設至東晉八街111巷口(對向為東安街52巷,即系爭駛出之路口)中止,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

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勘驗之採證光碟清楚顯示該雙黃線至畫面中心即未劃設,非常明確是遇到交岔路口。

勘驗結果⑴指出系爭車輛是斜向駛出,查東安街52巷與劃設雙黃線之東晉八街正是斜向交岔。

原告穿越交岔路口左轉自為交通法規所允許。

勘驗結果⑵畫面顯示違規從畫面左側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則是畫面放大的必然結果並非實際情況。

基於與本案號完全相同之情形(僅時間不同)共有9件(2件申訴成功免罰,另4件由弘股審理中),請求能實地勘察本路段,以明事實,更能止訟息爭,免耗司法資源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4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第165條第1項及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3月15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80007903號函復說明略以:「經查旨揭4件通知單均係民眾檢舉案件,經員警檢視影片,該AHD-2319號自小客貨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依法分別逕行舉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OV檔案中,畫面時間0000-00-0000:01:05時至14:01:10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之後一台銀色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右側樹木旁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等情。

(二)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OV檔案中,畫面時間0000-00-00 00:00:35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之後系爭車輛號牌AHD-2319號銀色小客貨車從畫面右側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等情。

㈣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駛出之路段,確實已設置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系爭車輛確實於上揭違規路段逆向行駛,占用來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規定處罰。

原告雖提出照片主張其駛出之路口並未全然繪設雙黃實線云云,惟依民眾檢舉影片所示,原告提出之照片與民眾檢舉影片所攝之方向、角度、標線設置起迄位置不符,被告自難逕認原告所述可採。

㈤本件經民眾檢舉後,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108年3月1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45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第1項)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第2項)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

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第165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㈡經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108年1月31日14時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8年2月3日檢具事證檢舉,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BH16101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3月19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檢舉民眾檢舉影像擷取畫面、舉發機關第GBH16101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年3月15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80007903號函、被告108年3月22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20288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第28、34-40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東晉八街雖有劃設禁止跨越線(雙黃線),但明顯不包含東安街52巷路面範圍,也無任何禁止左轉之標示云云,惟查: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勘驗結果為:⑴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OV,畫面時間0000-00-0000:01:05時至14:01:10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一台銀色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右側樹木旁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

⑵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OV,畫面時間0000-00-00 00:00:35時至14:00:43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系爭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從畫面右側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上開時、地,系爭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由樹木旁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行駛等情,查依原告起訴狀及線上申辦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所提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4-5、30-32頁),樹木旁路側整段標繪有紅色實線,範圍涵蓋系爭車輛駛出地點(即原告於照片上自行標示之東安街52巷),因無道路交會處之缺口設計,顯見該處並非相交道路之路口範圍,是原告所述東晉八街與東安街52巷(對向巷道為東晉八街111巷)呈斜向交岔而非垂直交岔之路口云云,尚不可採。

又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原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系爭車輛由樹木旁路側駛出,駕駛人在面對前方道路劃設有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理應知悉該標線將路面劃分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而僅得選擇右轉按遵行方向車道內行駛,且不得直行穿越雙黃實線再行左轉或直接左轉逆向行駛,卻於上開時、地,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於來車道,再由雙黃實線缺口靠右行駛應行車道,自構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上開主張,顯係誤解前揭法令之規定,亦不可採。

而原告請求能實地勘察本路段,以明事實,然如前述,既有上開事證堪予認定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確有由路側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於來車道之違規,並利用雙黃實線缺口靠右行駛應行車道之情事,核原告聲請調查事項,即無至現場履勘予以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及原告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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