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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50號
原 告 徐明德(已死亡)
徐曼娟(即徐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徐萱(即徐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作成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能力,不特於起訴時應具備,於訴訟繫屬中原告死亡而不能補正時,亦屬訴訟要件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11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另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自死亡之日起,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時,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1條規定)。
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繼承者,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復按「行政罰鍰係國家為確保行政法秩序之維持,對於違規之行為人所施之財產上制裁,而違規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
如違規行為人於罰鍰處分之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者,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尚未確定之罰鍰處分,對該違規行為人也喪失繼續存在之意義而失效。
又其繼承人復不得承受違規行為人之訴訟程序,受理行政訴訟之高等行政法院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以裁定駁回違規行為人之起訴。」
,最高行政法院90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再者,原告或被告於起訴時有當事人能力,於起訴後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如有得承受訴訟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其訴訟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而由法院酌量裁定停止。
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專屬當事人一身者,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其繼承人即無從承受其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315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21 號解釋理由固謂: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
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惟上述解釋之範圍,係指行政處分確定而發生執行力後,受處罰人死亡者,基於立法形成之自由,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就其遺產為強制執行而言,亦即說明行政罰本身仍屬專屬一身之性質,非為繼承之標的。
因此行政機關所為罰鍰之裁罰處分,既經受處罰之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未確定,尚不生執行力,若受處罰之當事人(即原告)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並無行政執行法第15條適用之問題,其情形即與上揭釋字第621 號所述者有所不同,自應回歸行政罰法之本旨,以裁罰行政處分確定前已無可受處罰之對象存在,其原處分目的不能實現而應失其存續效力,且並無執行力之發生。
二、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交通違規裁決業務,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已移由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接管辦理,故被繼承人徐明德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作成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自為合法,先予敘明。
三、關於如附表編號1-31、41、44-46 、48-51 所示之裁決書業已確定而發生執行力,被繼承人徐明德於起訴後始死亡,其繼承人徐曼娟、徐萱嗣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㈠按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係於101 年9 月6 日改依行政訴訟新制,其中有關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在101 年9 月6 日新制實施之前,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次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此一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又「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係對於未確定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若行政官署之處分已經確定,自不得更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4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以,交通裁決事件得依前揭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者,解釋上應以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即交通裁決)為對象,當事人對於已確定之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撤銷訴訟,即屬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且此項欠缺無法命補正,依該法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應駁回之。
復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之重複處分,對重複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又於裁決後雖無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向裁決機關陳述,惟裁決機關對於陳述之答覆除有變更原裁決書之內容外,均應視為觀念之通知,不得對此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如允許裁決書之當事人陳述後,就未變更裁決內容之答覆函文加以爭訟,上開法定之不變期間豈非形同具文。
㈡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繼承人徐明德所有號牌NW-7613 號自用小客車,因如附表編號1-31、41、44-46 、48-51 裁決書所示之違規時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事由,經當時之裁罰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自102 年1 月1 日起交通違規裁決業務移由被告接管辦理)分別作成附表編號1 -31 、41、44-46 、48-51 所示之裁決書。
且查被繼承人於95年5 月17日以至106 年8 月1 日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又該址亦為被繼承人之車籍地址,此有被繼承人之遷徙記錄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87頁、第116 頁反面)在卷可按,足見「臺中市○○區○○路00號」為被繼承人當時之住居所無誤。
而如附表編號1-31、41、44-46 、48-51 所示之裁決書,均依被繼承人當時之住居所「臺中市○○區○○路00號」為寄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如上開附表編號1-31、41、44-46 、48-51 所示之裁決書,分別於98年1 月8 日(編號41)、98年10月9 日(編號5 )、98年10月22日(編號1 )、98年11月19日(編號2-4、6 、22、31)、98年12月8 日(編號15、28-30 )、99年1 月25日(編號50)、99年1 月26日(編號8-9 、12-13、17、20-21 、25、48、51)、99年2 月6 日(編號7 、10-11 、14、16、18-19 、23-24 、26-27 、49)、99年2 月23日(編號44-46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被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上開如編號1-31、41、44-4 6、48-51 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2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惟被繼承人遲至108 年9 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見本院卷第7 頁),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又就此部分之訴既有不合法之情形,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自無從審究其實體上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併予陳明。
㈣至於被繼承人徐明德以起訴狀檢附被告108 年8 月23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64391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1頁)提起撤銷訴訟,惟查被告為上開函文之緣由,係基於被繼承人於108年8 月13日向被告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見本院卷第12、86頁)而為函復,由該函文說明內容,無非告知被繼承人裁決處分已確定,並督促被繼承人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罰鍰,可見被告於上開函文中僅係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裁決無誤,並未變更裁決內容,另為實體之決定,性質上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是依前揭說明,被繼承人自不得對被告所為上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其就此部分之訴,顯非合法,亦應駁回。
四、關於如附表編號32-40 、42-43 、47所示之裁決書尚未確定(詳後述),惟行政罰仍屬專屬一身之性質,非為繼承之標的,因被繼承人徐明德於訴訟程序中死亡,已無可受處罰之對象存在,其繼承人徐曼娟、徐萱自無承受訴訟後續行程序之必要,繼承人徐曼娟、徐萱就此部分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駁回:㈠經查,被繼承人徐明德所有號牌NW-7613 號自用小客車,固因如附表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所示之違規時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事由,經當時之裁罰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自102 年1 月1 日起交通違規裁決業務移由被告接管辦理)分別作成如附表編號32-4 0、42- 43、47所示之裁決書,並經被繼承人不服於108年9 月24日提起訴訟。
惟據被告陳明上開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並無送達證書可資提供(見本院卷第239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之行政執行案卷,亦無從由卷內確定被繼承人獲悉上開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之確切時間,是上開編號32-40 、42-43、47裁決書之起訴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起訴逾期之問題。
從而,上開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未經合法送達,對被繼承人不生效力,嗣被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09 年4 月15日死亡,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429 頁)在卷可憑,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受處罰之對象已不存在,行政裁罰復係專屬一身之性質,不發生繼承之問題,自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之餘地,且無從命補正,被繼承人就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至依法務部102 年3 月12日法律字第10100222140 號函釋:「按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合法送達,否則不生效力;
裁處機關因未合法送達,而逾越裁處期間,自不得再行裁罰;
是以,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
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之救濟權益。
倘到案時已逾裁處權時效者,自不得再行裁罰,當無重新作成處分之必要。」
之內容,被告尚得補正上開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之送達程序,然查被告至今仍未補正送達程序,依前揭法務部函釋已逾3 年裁處權時效,故被告對於上開編號32-40 、42-43 、47裁決書之3 年裁罰權時效已消滅,亦不得再行裁罰,併附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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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案號 │違規時間 │舉發違規事實│ 處罰主文 │裁決日期 │送達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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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豐監稽違字第│99年2月12日 │使用註銷之牌│罰鍰10,800元│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22日│
│ │裁63-HD03685│14時30分 │照行駛 │,牌照扣繳 │ │ │
│ │7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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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豐監稽違字第│98年2月4日 │在禁止臨時停│罰鍰1,2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GQ92040│10時9分 │車處所停車 │ │ │ │
│ │1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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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豐監稽違字第│98年2月3日 │在禁止臨時停│罰鍰1,2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GQ92030│8時37分 │車處所停車 │ │ │ │
│ │0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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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31日 │在禁止臨時停│罰鍰1,2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GQ91310│14時39分 │車處所停車 │ │ │ │
│ │3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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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7日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1,200元 │98年9月25日 │98年10月9日 │
│ │裁63-HD62550│11時24分 │車速度,超過│,記違規點數│ │ │
│ │46號 │ │規定之最高時│1點 │ │ │
│ │ │ │速未滿2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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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4日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4,5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ZGA0849│7時54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37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未滿20公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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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5│0時8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19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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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3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23時48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68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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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3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9時27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67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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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3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5│19時8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17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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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2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5│20時21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11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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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2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20時1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59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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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2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9時39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54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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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2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5│9時20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05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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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1日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8日 │
│ │裁63-EZ01124│18時34分 │車處所停車經│ │ │ │
│ │18號 │ │催繳不依規定│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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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0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7時45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96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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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0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3時38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42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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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0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3時20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95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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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9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7時9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88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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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9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6時50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35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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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9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0時25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30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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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9日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4,5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ZBC0831│10時8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16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未滿20公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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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9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0時6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84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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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8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9時43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80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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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8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9時23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28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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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4│15時32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60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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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Q0233│8時57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60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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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豐監稽違字第│97年12月31日│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8日 │
│ │裁63-ZGP0140│5時19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20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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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豐監稽違字第│97年12月31日│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8日 │
│ │裁63-ZBR0113│4時59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19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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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豐監稽違字第│97年12月30日│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8日 │
│ │裁63-ZBQ0229│23時36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44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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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豐監稽違字第│97年12月23日│汽車行駛高速│罰鍰4,500元 │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9日│
│ │裁63-ZBC0821│13時39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78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未滿20公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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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豐監稽違字第│97年11月3日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200元 │98年7月28日 │ │
│ │裁63-HD62357│0時45分 │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41號 │ │規定之最高時│數1點 │ │ │
│ │ │ │速未滿2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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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豐監稽違字第│97年9月5日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4,500元 │98年6月12日 │ │
│ │裁63-ZBC0764│17時15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01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未滿20公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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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豐監稽違字第│97年9月2日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6,000元 │98年5月14日 │ │
│ │裁63-ZBC0756│15時41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75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20公里以上│ │ │ │
│ │ │ │未滿4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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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豐監稽違字第│97年9月1日 │不遵守道路交│罰鍰1,800元 │98年5月22日 │ │
│ │裁63-E370618│13時33分 │通標線之指示│ │ │ │
│ │9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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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豐監稽違字第│97年8月30日 │汽車行駛於高│罰鍰6,000元 │98年6月12日 │ │
│ │裁63-ZBC0747│9時10分 │速公路未依規│,並記違規點│ │ │
│ │98號 │ │定與前車保持│數1點 │ │ │
│ │ │ │安全距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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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豐監稽違字第│97年8月24日 │汽車行駛高速│罰鍰6,000元 │98年6月12日 │ │
│ │裁63-ZGA0763│13時51分 │公路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 │ │
│ │80號 │ │規定最高速限│數1點 │ │ │
│ │ │ │(20公里以上│ │ │ │
│ │ │ │未滿4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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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豐監稽違字第│97年8月23日 │不遵守道路交│罰鍰1,800元 │98年5月22日 │ │
│ │裁63-E370609│15時9分 │通標線之指示│ │ │ │
│ │1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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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豐監稽違字第│97年8月20日 │不遵守道路交│罰鍰1,800元 │98年5月22日 │ │
│ │裁63-E370611│22時44分 │通標線之指示│ │ │ │
│ │8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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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豐監稽違字第│97年8月19日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200元 │98年4月15日 │ │
│ │裁63-HD62113│4時54分 │車速度,超過│ │ │ │
│ │21號 │ │規定之最高時│ │ │ │
│ │ │ │速未滿2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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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豐監稽違字第│97年6月17日 │不依限期參加│罰鍰1,400元 │98年1月6日 │98年1月8日 │
│ │裁00-0000000│14時8分 │定期檢驗 │,並註銷牌照│ │ │
│ │5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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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豐監稽違字第│97年3月20日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400元 │97年9月16日 │ │
│ │裁63-HD61336│13時34分 │車速度,超過│ │ │ │
│ │09號 │ │規定之最高時│ │ │ │
│ │ │ │速40公里以上│ │ │ │
│ │ │ │60公里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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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豐監稽違字第│97年3月14日 │汽車駕駛人行│罰鍰2,400元 │97年9月16日 │ │
│ │裁63-HD61275│13時27分 │車速度,超過│ │ │ │
│ │54號 │ │規定之最高時│ │ │ │
│ │ │ │速40公里以上│ │ │ │
│ │ │ │60公里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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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豐監稽違字第│97年3月6日 │一、行車速度│一、罰鍰20,0│99年2月5日 │99年2月23日 │
│ │裁63-HD61185│15時24分 │,超過規定之│00元,記違規│ │ │
│ │99號 │ │最高時速60公│點數3點,並 │ │ │
│ │ │ │里以上未滿80│應參加道路交│ │ │
│ │ │ │公里 │通安全講習 │ │ │
│ │ │ │二、駕駛人行│二、吊扣汽車│ │ │
│ │ │ │車速度超過規│牌照3個月 │ │ │
│ │ │ │定之最高時速│ │ │ │
│ │ │ │六十公里以上│ │ │ │
│ │ │ │(處車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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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豐監稽違字第│97年3月6日 │一、行車速度│一、罰鍰20,0│99年2月5日 │99年2月23日 │
│ │裁63-HD61157│9時40分 │,超過規定之│00元,記違規│ │ │
│ │66號 │ │最高時速60公│點數3點,並 │ │ │
│ │ │ │里以上未滿80│應參加道路交│ │ │
│ │ │ │公里 │通安全講習 │ │ │
│ │ │ │二、駕駛人行│二、吊扣汽車│ │ │
│ │ │ │車速度超過規│牌照3個月 │ │ │
│ │ │ │定之最高時速│ │ │ │
│ │ │ │六十公里以上│ │ │ │
│ │ │ │(處車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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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豐監稽違字第│97年3月4日 │一、行車速度│一、罰鍰20,0│99年2月5日 │99年9月23日 │
│ │裁63-HD61129│14時41分 │,超過規定之│00元,記違規│ │ │
│ │05號 │ │最高時速60公│點數3點,並 │ │ │
│ │ │ │里以上未滿80│應參加道路交│ │ │
│ │ │ │公里 │通安全講習 │ │ │
│ │ │ │二、駕駛人行│二、吊扣汽車│ │ │
│ │ │ │車速度超過規│牌照3個月 │ │ │
│ │ │ │定之最高時速│ │ │ │
│ │ │ │六十公里以上│ │ │ │
│ │ │ │(處車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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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豐監稽違字第│97年2月26日 │在道路收費停│罰鍰300元 │98年8月31日 │ │
│ │裁63-1G02270│15時34分 │車處所停車經│ │ │ │
│ │48號 │ │催繳不依規定│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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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7時52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69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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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29日 │99年2月6日 │
│ │裁63-ZBR0115│7時35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21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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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4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5日 │
│ │裁63-ZGP0142│15時49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08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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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豐監稽違字第│98年1月10日 │汽車行駛於應│罰鍰6,000元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6日 │
│ │裁63-ZGP0142│17時27分 │繳費之公路不│ │ │ │
│ │43號 │ │依規定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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