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8,交,414,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14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楊天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414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