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8,全,15,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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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


相 對 人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348,30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8,348,303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8,348,303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進口水果申報不實,經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營業稅等規定,裁處罰鍰並命補稅合計8,348,303元,處分並經合法送達,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免其隱匿或移轉財產,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等語,經核其所提出之處分書影本、送達證書、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財產及負責人戶籍謄本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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