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即債權人)
代 表 人 陳金標
相 對 人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玖參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玖參拾壹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玖參拾壹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聲請人以民國108年第00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2,103,868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952,438元(含關稅731,519元、營業稅219,455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1,464元)及處所漏營業稅額1.5倍之罰鍰443,625元,並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499,931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處分書、高雄關滯欠餘額清冊、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