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8,全,7,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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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葉明星


相 對 人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

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108年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673,304元整,並經送達在案。

玆因相對人並無經海關扣押之貨物,亦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1,673,30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108年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處分書、送達證書、相對人107年度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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