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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相 對 人 綜茂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全聲字第4號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9號行政訴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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