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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金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於原告之郵局信箱由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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