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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3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李雙富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0時54分許,駕駛號牌850-S7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98-A7號自用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會同司機過磅,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 年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第3點、第7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5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年11月20日10時54分,巡經本市○○區○○○○段000號前,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擔服108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0時25分5秒許在西屯區工業區1路與工業區13路口,發現裝載砂石(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李民陪同至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350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當日10時54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之過磅總重為41.27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6.27公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
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0:16:54時至10:24:23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著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十八路往東北方向行駛,接著右轉工業區二十七路,又左轉工業區二十八路往東南方向行駛,復又右轉工業區二十二路與工業區二十八路口轉角玉山銀行巡簽後折回工業區二十八路,並右轉工業區三十三路至寧茂企業有限公司前巡簽,接著繼續前進,並沿著工業區十二路繼續行駛至工業區一路口,10:24:24時至10:33:09時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向行駛通過工業區十二路口,員警即開啟警笛,左轉工業區一路追上前,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98-A7」,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右側車門處,畫面顯示車門標示「850-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系爭車輛,駕駛打開車門,表示「那載什麼東西,我上去看一下」,隨即爬上系爭車輛掀開黑網查看車廂表示「你這樣會超載吶,跟我過磅一下」,駕駛出示證件給員警,駕駛向員警求情,員警表示「你是從下面那個郵局旁邊出來的嘛」,駕駛表示「嘿啦嘿啦」,員警表示「對呀,我的聽得到聲音,磅看看,來那個加油站那邊,拒磅罰9萬記2點,跟我來,來二十二路,你知道嗎?」,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系爭車輛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開啟警笛,此時正好系爭車輛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一員警帶領系爭車輛,告知先去攔另一台車,員警追上該車,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19-2J」,員警行駛至該車左側,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車頭標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該車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萬記2點…加油站過磅…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該車迴車後帶領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系爭輛往後移正,同時爬上系爭車輛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系爭車輛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要再開單,系爭車輛駛出地磅區後,則換該車駛入地磅區過磅,此時畫面顯示該車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子要進去,該車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開拒磅,並勸說該車駕駛,該車駕駛始將該車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知系爭車輛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可去申訴,隨即針對系爭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並請另一員警針對該車超載部分開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接著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畫面顯示該車駕駛拿著2張紅單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
蓋因:㈠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砂石專用車」,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
㈡依法務部意見( 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 略以:「【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律之適用」。
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50013576號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可援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
準此,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惟仍無法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款之適用,附此敘明。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
…二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之19號黃顏色。
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
準此,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處罰。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5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109年2月5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06927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車輛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101-119、129-137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理站之規定云云,惟查: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115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年11月20日10時54分,巡經本市○○區○○○○段000號前,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108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0時25分5秒許在西屯區工業區1路與工業區13路口,發現裝載砂石(土)之車號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李民陪同至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350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當日10時54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土)之過磅總重為41.27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6.27公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
填單第GS0000000號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3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41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0 10:16:54時至10:24:23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著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十八路往東北方向行駛,接著右轉工業區二十七路,又左轉工業區二十八路往東南方向行駛,復又右轉工業區二十二路與工業區二十八路口轉角玉山銀行巡簽後折回工業區二十八路,並右轉工業區三十三路至寧茂企業有限公司前巡簽,接著繼續前進,並沿著工業區十二路繼續行駛至工業區一路口,10:24:24時至10:33:09時一台白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向行駛通過工業區十二路口,員警即開啟警笛,左轉工業區一路追上前,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廂標示「98-A7」,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右側車門處,畫面顯示車門標示「850-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系爭車輛,駕駛打開車門,表示「那載什麼東西,我上去看一下」,隨即爬上系爭車輛掀開黑網查看車廂表示「你這樣會超載,跟我過磅一下」,駕駛出示證件給員警,駕駛向員警求情,員警表示「你是從下面那個郵局旁邊出來的嘛」,駕駛表示「嘿啦嘿啦」,員警表示「對呀,我的聽得到聲音,磅看看,來那個加油站那邊,拒磅罰9萬記2點,跟我來,來二十二路,你知道嗎?」,駕駛表示路不熟並請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即帶領系爭車輛至前方迴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10:33:10時至11:06:54時畫面顯示對向車道有一台白色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西方行駛,員警見狀立即迴轉開啟警笛,此時正好系爭車輛與另一員警與員警相會,員警請另一員警帶領系爭車輛,告知先去攔另一台車,員警追上該車,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19-2J」,員警行駛至該車左側,畫面顯示該車車廂標示「茂檉有限公司」,車頭標示「183-S7」、「茂檉有限公司」,員警開啟警笛攔查該車表示「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萬記2點…加油站過磅…走,來二十二路」,並指揮該車迴車後帶領該車沿著工業區一路往東方向行駛,之後右轉工業區五路至五權西路三段口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於地磅站前方等待,接著員警請系爭車輛往後移正,同時爬上系爭車輛查看拍攝車廂,之後列印出系爭車輛之磅單,請另一員警針對系爭車輛超載部分開單,並表示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要再開單,系爭車輛駛出地磅區後,則換該車駛入地磅區過磅,此時畫面顯示該車左側輪胎超出地磅區,員警告知輪子要進去,該車駕駛即下車請員警自己開,員警告知要開拒磅,並勸說該車駕駛,該車駕駛始將該車移正完成過磅,之後員警列印磅單,接著告知系爭車輛駕駛要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單,有意見可去申訴,隨即針對系爭車輛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並請另一員警針對該車超載部分開單,請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接著針對該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單舉發通單,請該車駕駛簽名後交付紅單給駕駛,畫面顯示該車駕駛拿著2張紅單。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李雙富駕駛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
按「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規定『砂石、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為交通部99年8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
是交通部上揭函釋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無違,自得援用。
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
。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33-135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
故原告上開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云,均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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