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TCDA,109,交,161,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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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61號
原 告 盛和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文憲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13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邱秀芬,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杜文憲,茲據新任代表人杜文憲具狀並檢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5-137 頁),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KEG-791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HAB-5195號自用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 年11月23日16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十八路26-1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疑似超載,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攔查,並命駕駛出示證件及隨同員警前往5 公里內之統一精工加油站之地磅處所過磅,遭駕駛拒絕,該車因「裝載砂石行經精工加油站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行為,經員警認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告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109 年3 月1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皆僅為畫面之截圖,而根本沒有原告拒磅之任何證據,一切均係舉發機關之員警自己在看圖說故事,而根本沒有指出原告有任何拒磅之事實。

原告當日並無裝載砂石貨物,僅因舉發機關之員警和原告公司之駕駛林章義間有刑事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刁難原告司機。

㈡原告於109 年8 月14日提出行政訴訟準備狀:…揆諸前揭函文勘驗光碟之內容可以得知,當被告機關於執法時原告並未行駛在道路上,而是停放在加油站中,所以並未符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條第4項規定…。

在被告機關之執法員警程大坤執法時,原告根本是熄火階段而非行駛階段,故根本沒有所謂「行經」之情形可言…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第3條第1款、第85條第1項及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9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33387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本案經檢視舉發員警提供之微型攝影機影像內容,員警於108 年11月23日16時5 分許,巡經本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與工業區十八路口時,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載情形,遂予以攔檢,惟駕駛人趁隙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員警當場告知駕駛人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本市○○區○○○路○段000 號)過磅。

而系爭車輛藉故加油且以加油站內係私人土地、非道路等理由拖延39分鐘,本分局員警爰認定駕駛人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當場製單舉發」及「108 年11月23日8 時至16日擔服安維2A勤務結束、返所途中,於16時5分6 秒許在本轄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與工業區十八路口,發現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與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用半拖車兩輛,疑似超載,遂予以攔檢並鳴警報器,但車號000- 0000 自用曳引車隨即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要求駕駛人陪同至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駕駛人告知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 5195 自用半拖車停車在加油站內私人土地、非道路,拒絕駕車陪同前往地磅站過磅。

…駕駛人駕駛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依據經驗法則,駕駛人在加站內停車,拒絕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拒絕配合駕車陪同警方前往地磅站過磅,在加油站內停車逾39分鐘,妨害他車加油與通行,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逃避過磅、超載重罰故意行為,來確認該車駕駛人裝載砂石,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路段,不服從警察之指揮過磅之交通違規,依規定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29條之2第4項」。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3 16 :07:40時至16:08:06時員警在廣達公司門口,之後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16:08:07時至16:12:41時員警行駛至工業區十八路口,員警表示「你躲在那裡,加油站哦」,並於路口迴轉至中油加油站,此時畫面顯示一台藍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 下稱系爭車輛),其黑網突出於車廂頂部,車廂上尾部標示「HAB-5195」,車廂左側標示「盛和興工程公司」,停放於加油島旁,員警詢問「他有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有」,員警表示「沒有?」,即將警用機車停放一旁,走向系爭車輛車頭處,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頭號牌為「KEG-7919」,車頭處張貼黃紙黑字標示「BSE24765中部建字105-106 」,員警對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來,來過磅,來精工加油站過磅,麻煩一下,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給你開哦,這是道路,人家加油站的人說你沒有要加油,歹勢」,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剛進來而已」,員警表示「他要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是,你讓他加一下」,之後加油站人員即請系爭車輛駕駛先熄火,系爭車輛駕駛詢問「你這樣會過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會過,你再前面一點好嗎?」,系爭車輛駕駛即車輛停妥後,加油站人員即開始加油,16:12:42時至16:13:18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有一台水泥預拌車排在後方準備進場加油,之後一台砂石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加油,此時系爭車輛駕駛開始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13:19時易16:17:21時員警表示「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你若不跟我走,我就開你拒磅」,系爭車駕駛表示「我在裡面還沒出來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就是馬路,對我來說就是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是私人的地方」,員警表示「那是你自己的解釋…證件要給我嗎?你去申訴啦,我給你開單,不服你去申訴,走法院我也沒在怕你,你就是要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麻煩出示駕照行照」,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不是在馬路上,怎麼需要出示駕照行照?」,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超過半小時,我回去就寄給你」,16:17:22時至17:17:41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之砂石車已加好油,駛離加油站,16:17:42時至16:21:55時一台水泥預拌車以倒車方式進入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系爭車輛駕駛仍在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21:56時至16:23:31時系爭車輛左側之水泥預拌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23:32時至16:26:15時一台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之加油區,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將機車騎至廁所旁,16:26:16時至16:34:41時員警在廁所旁遇到加油站人員,表示「歹勢啦,我要抓他超載啦,他不走,歹勢啦」,加油站人員表示「啊?」,員警表示「我要抓他超載啦」,加油站人員表示「你慢慢來,你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你慢慢來」,員警表示「給你佔一個車位,我跟他盧,我跟他說我等半小時就好了,我就要走了,回去我就寄單給他了」,此時系爭車輛左側之小貨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加好了」,員警表示「啊?」,加油站人員走近員警表示「他油加好了」,員警表示「我知道啊,他都來這裡加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知道」,員警表示「看你們呀,看你們的印象呀」,加油站人員表示「沒有,砂石車沒有…」,之後員警走至系爭車輛前方,系爭車輛駕駛即拿出手機講電話,員警表示「大哥,我看一下行照一下,我給你開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在裡面,我沒有要證件給你」,員警表示「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用寄的給你」,系爭車輛駕駛仍爭執在私人土地,員警仍告知要開單,16:34:42時至16:39:55時員警表示「大哥,滿半點鐘,我要來走了,我會寄單給你,麻煩一下,駕照行照麻煩出示一下」,系爭車輛駕駛仍不理會,之後系爭車輛駕駛打開駕駛座車門坐上駕駛座,員警表示「要拿駕照行照嗎?麻煩一下」,之前系爭車輛駕駛即關上車門,繼續將系爭車輛停放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一台小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加油,16:39:56時至16:43:30時系爭車左側加油之小貨車駛離,接著後方一台公車上前加油,系爭車輛仍停放加油站加油區內,16:43:31時至16:46:10時公車駛離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46:11時至16:52:40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繞到系爭車輛後方,系爭車輛仍停放於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即往工業區十八路駛離,員警至嘉里大榮物流前迴轉並於五權西路三段口停等紅燈,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綠燈後員警即左轉五權西路三段,復右轉工業區二十一路不久復迴轉等情。

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確認五權西路與工業區十八路口全景監視器畫面時間2019/11/ 2316:05:19時至16:05:22時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十八路往北方向左轉五權西路三段準備進入中油加油站。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

蓋因: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就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道路範圍,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亦不以該道路已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必要(貴院105 年度交字第337 、338 號判決參照) 。

原告遭攔查位置雖位於私人加油站內,惟其並無以圍籬遮蔽,仍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無疑,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

㈡從前揭資料顯示,本件係員警於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與工業區十八路口,發現系爭車輛因車廂黑網突出於車廂頂部疑似超載,遭員警攔查,系爭車輛即沿著工業區十八路左轉五權西路三段並進入中油加油站加油躲避員警稽查,員警跟隨進入加油站,請系爭車輛駕駛隨同員警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過磅,系爭車輛自有配合員警前往過磅之義務。

惟系爭車輛加完油後仍繼續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且拒絕出示證件,經員警多次勸說,原告仍不願配合。

依照前揭說明,系爭車輛駕駛之行為,已使員警無法查明系爭車輛實際超載重量,自有處罰之必要。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 點。」

,為105 年11月16日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所明定,並自106 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法理由為:「一、原條文對於汽車違規超重之稽查,以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之範圍為限。

惟因設有固定地磅處所有限,實務上常見員警發現顯有超重車輛,卻因無法查明實際超載重量而無法舉發。

倘該地點1 公里內未設有固定地磅,即無法以本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舉發拒絕過磅,形成法令漏洞。

為強化載重車輛管理,爰將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路段之範圍酌予調整至『5 公里內』,以有效落實違規超重車輛之稽查,維護行車安全。

二、原條文拒絕過磅與違規超重之罰則顯失均衡,導致載重車輛以拒絕過磅規避嚴重超重之處罰。

各警察機關舉發拒絕過磅之件數遠多於違規超載。

以103年舉發件數為例,各警察機關舉發違規超載計1 萬1,984 件,舉發拒絕過磅則有1 萬8,890 件,拒絕過磅較超載之舉發件數多出6,906 件(+57.63% )。

顯見違規駕駛人(業者)已將拒磅罰鍰納入營運成本,以拒絕配合過磅之方式規避重罰,使超重罰則形同具文。

爰加重拒絕配合過磅之罰鍰金額。

另,配合違規駕駛人記點、以及可歸責汽車所有人時違規車輛記違規紀錄外,併記汽車駕駛人違規點數等處分,以遏止違規行為。」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33387號函、舉發單綜合查詢、員警職務報告、交通違規案件相片、GOOGLE地圖擷圖、被告109 年4 月1 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22689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車輛管理系統查詢、汽車車籍查詢、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75、83-95 、99-119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皆僅為畫面之截圖根本沒有指出原告有任何拒磅之事實。

原告當日並無裝載砂石貨物,僅因舉發機關之員警和原告公司之駕駛林章義間有刑事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刁難原告司機云云,惟查: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3 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33387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本案經檢視舉發員警提供之微型攝影機影像內容,員警於108 年11月23日16時5 分許,巡經本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與工業區十八路口時,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載情形,遂予以攔檢,惟駕駛人趁隙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員警當場告知駕駛人前往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本市○○區○○○路○段000 號)過磅。

而系爭車輛藉故加油且以加油站內係私人土地、非道路等理由拖延39分鐘,本分局員警爰認定駕駛人拒絕過磅且不服從稽查之情,當場製單舉發」及「108 年11月23日8 時至16日擔服安維2A勤務結束、返所途中,於16時5 分6 秒許在本轄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與工業區十八路口,發現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與裝載砂石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用半拖車兩輛,疑似超載,遂予以攔檢並鳴警報器,但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隨即進入臺灣中油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內加油,要求駕駛人陪同至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駕駛人告知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HAB-5195自用半拖車停車在加油站內私人土地、非道路,拒絕駕車陪同前往地磅站過磅。

…駕駛人駕駛裝載滿滿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依據經驗法則,駕駛人在加站內停車,拒絕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拒絕配合駕車陪同警方前往地磅站過磅,在加油站內停車逾39分鐘,妨害他車加油與通行,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逃避過磅、超載重罰故意行為,來確認該車駕駛人裝載砂石,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路段,不服從警察之指揮過磅之交通違規,依規定填寫舉發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第29條之2第4項」等語(見本院卷第83、87-89 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21-123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3 16 :07:40時至16:08:06時員警在廣達公司門口,之後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16:08:07時至16:12:41時員警行駛至工業區十八路口,員警表示「你躲在那裡,加油站哦」,並於路口迴轉至中油加油站,此時畫面顯示一台藍色車頭曳引車牽引黃色車廂覆蓋黑網(下稱系爭車輛),其黑網突出於車廂頂部,車廂上尾部標示「HAB-5195」,車廂左側標示「盛和興工程公司」,停放於加油島旁,員警詢問「他有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有」,員警表示「沒有?」,即將警用機車停放一旁,走向系爭車輛車頭處,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車頭號牌為「KEG-7917」,車頭處張貼黃紙黑字標示「BSE24765中部建字105-106 」,員警對系爭車輛駕駛表示「來,來過磅,來精工加油站過磅,麻煩一下,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給你開哦,這是道路,人家加油站的人說你沒有要加油,歹勢」,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剛進來而已」,員警表示「他要加油嗎?」,加油站人員表示「是,你讓他加一下」,之後加油站人員即請系爭車輛駕駛先熄火,系爭車輛駕駛詢問「你這樣會過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會過,你再前面一點好嗎?」,系爭車輛駕駛即車輛停妥後,加油站人員即開始加油,16:12:42時至16:13:18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方有一台水泥預拌車排在後方準備進場加油,之後一台砂石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加油,此時系爭車輛駕駛開始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13:19時易16:17:21時員警表示「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你若不跟我走,我就開你拒磅」,系爭車駕駛表示「我在裡面還沒出來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就是馬路,對我來說就是馬路」,系爭車輛駕駛表示「這是私人的地方」,員警表示「那是你自己的解釋…證件要給我嗎?你去申訴啦,我給你開單,不服你去申訴,走法院我也沒在怕你,你就是要跟我來過磅,拒磅罰9 萬記2 點,麻煩出示駕照行照」,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又不是在馬路上,怎麼需要出示駕照行照?」,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在這裡等你半小時,超過半小時,我回去就寄給你」,16:17:22時至17:17:41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左側之砂石車已加好油,駛離加油站,16:17:42時至16:21:55時一台水泥預拌車以倒車方式進入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系爭車輛駕駛仍在刷洗系爭車輛車頭,16:21:56時至16:23:31時系爭車輛左側之水泥預拌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23:32時至16:26:15時一台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之加油區,系爭車輛仍停在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將機車騎至廁所旁,16:26:16時至16:34:41時員警在廁所旁遇到加油站人員,表示「歹勢啦,我要抓他超載啦,他不走,歹勢啦」,加油站人員表示「啊?」,員警表示「我要抓他超載啦」,加油站人員表示「你慢慢來,你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你慢慢來」,員警表示「給你佔一個車位,我跟他盧,我跟他說我等半小時就好了,我就要走了,回去我就寄單給他了」,此時系爭車輛左側之小貨車加完油駛離,加油站人員表示「他加好了」,員警表示「啊?」,加油站人員走近員警表示「他油加好了」,員警表示「我知道啊,他都來這裡加嗎?」,加油站人員表示「不知道」,員警表示「看你們呀,看你們的印象呀」,加油站人員表示「沒有,砂石車沒有…」,之後員警走至系爭車輛前方,系爭車輛駕駛即拿出手機講電話,員警表示「大哥,我看一下行照一下,我給你開個單」,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我在裡面,我沒有要證件給你」,員警表示「拒磅罰9 萬記2 點,我會用寄的給你」,系爭車輛駕駛仍爭執在私人土地,員警仍告知要開單,16:34:42時至16:39:55時員警表示「大哥,滿半點鐘,我要來走了,我會寄單給你,麻煩一下,駕照行照麻煩出示一下」,系爭車輛駕駛仍不理會,之後系爭車輛駕駛打開駕駛座車門坐上駕駛座,員警表示「要拿駕照行照嗎?麻煩一下」,之前系爭車輛駕駛即關上車門,繼續將系爭車輛停放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一台小貨車行駛至系爭車輛左側加油區加油,16:39:56時至16:43:30時系爭車左側加油之小貨車駛離,接著後方一台公車上前加油,系爭車輛仍停放加油站加油區內,16:43:31時至16:46:10時公車駛離加油站,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16:46:11時至16:52:40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繞到系爭車輛後方,系爭車輛仍停放於加油站加油區內,之後員警即往工業區十八路駛離,員警至嘉里大榮物流前迴轉並於五權西路三段口停等紅燈,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仍停放在加油站加油區內,綠燈後員警即左轉五權西路三段,復右轉工業區二十一路不久復迴轉。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舉發員警於108 年11月23日16時5 分6 秒,騎乘警用機車返所途中,發現裝載砂石、高度超出車斗之系爭車輛(KEG-791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HAB-5195號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行駛於道路上,遂予以攔檢,系爭車輛隨即進入臺中工業區南站加油站,員警見狀亦進入該加油站內要求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前往五權西路3 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並告知駕駛人拒磅罰9 萬、記2 點,而系爭車輛駕駛人卻持續爭執加油站內非道路,係屬私人土地,員警不得開罰,然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明定,參酌交通部(81)交路字第004059號函釋內容:『車輛進出加油站之車道,如無管制設施,可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則屬道路範圍。』

,可知未設管制措施之加油站車道,亦屬道路之一部分。

查由卷附交通違規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91-95 頁),明顯可見上開加油站並無任何管制措施,亦無以圍籬或他物遮蔽,雖為私人所有之土地,仍屬提供公眾通行之場域,故原告主張私人土地非道路,員警不得開單,且原告並未行駛在道路上,而是停放在加油中云云,足不可採。

又員警請系爭車輛駕駛配合前往過磅,並告知拒絕過磅之罰則,之後員警給予系爭車輛30分鐘時間,等待系爭車輛加油完成一同前往過磅,然系爭車輛駕駛仍繼續將系爭車輛停放於加油區,其駕駛下車刷洗車頭,過程中員警不斷勸說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經過30分鐘後,駕駛仍不願意配合,且拒絕出示證件,使員警無法查明系爭車輛是否有無超載事實,足認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確有「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事實。

原告另主張舉發機關之員警和原告公司之駕駛林章義間有刑事間之糾紛,員警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刁難原告司機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拒絕舉發員警之指揮進行過磅之違規屬實,縱舉發員警與原告公司之駕駛有刑事糾紛,皆不影響員警得依職權進行舉發,故原告此項主張,自無以據為免責之事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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