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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長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5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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