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24號
原 告 楊燦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觀諸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且未檢附裁決書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